死亡患者赔偿应当什么费用

2024-03-11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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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亡患者赔偿应当什么费用

1、死亡患者赔偿如下费用:丧葬费、被扶养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及用药费用、交通费、住宿费等。且前述费用的标准应当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

2、法律依据: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死亡赔偿标准

死亡事故赔偿标准如下:

(1)死亡赔偿金,一般根据法院依据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的收入或者依据农村居民纯收入的标准,一般以20年为单位进行计算;但如果是60周岁以上人员死亡的,随其年龄每增加1年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统一按照5年计算赔偿。

(2)丧葬费,受诉法院根据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般以6个月为总额进行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法院根据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被扶养人如果是未成年人则计算到其18周岁,如是65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则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统一按5年计算。

(4)其他赔偿费用,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特殊必须的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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