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失院方是否需要承担损害责任

2024-06-12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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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过失院方是否需要承担损害责任

1、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一般由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二、医疗事故处理的方式有哪些

首先,在医疗事故发生后,病员及其家属应保持冷静和克制,切忌冲动和过激行为,以免矛盾激化,妨碍问题的解决。实践中解决的办法有以下几种:

1、协商解决。

患者及家属可以向医院提出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和处理。在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的基础上,您可以与医院进行协商。实践中绝大部分医疗纠纷是通过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它可以为病员和家属节省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

2、技术鉴定。

医患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时,可以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可以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可以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构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鉴定结论出具后,医患双方可再次协商解决或直接向法院起诉解决。

3、重新鉴定、诉讼

患者对当地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上一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当然患者也可以不经鉴定直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情形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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