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郎中”非法行医致人伤残怎么判

2024-07-28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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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土郎中”非法行医致人伤残被判赔2万

“土郎中”非法行医既害人又害己。2014年7月30日,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汪洞人民法庭开庭审理一起因“土郎中”非法行医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并当庭判决“土郎中”吴某赔偿原告符某某各项经济损失2万元。

原告符某某系汪洞乡八洞村村民。2014年2月,符某在劳作的过程中不慎摔跤致左手骨折,其妻子听说隔壁村的“土郎中”吴某会帮人治伤接骨,遂叫人将吴某请到家,无任何行医资格的吴某粗略的看了符某某的伤情后,当场承诺把符某某的骨折治愈,随后即对符某某进行接骨处理,并敷上袁自带膏药,给了几包口服药粉。两天后,吴某又再次来带符某某家对其进行接骨处理,并给符某某开了处方。符某某家人先后给付吴某费用650元。3月1日,见骨折处仍有肿胀伤情无任何好转,符某某并在家人的陪同下前融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在医院住院治疗先后花了医疗费共计7800多元,但还是落下了残疾。2014年4月,符某某申请柳州市某司法鉴定心对其左手伤残等级及原因进行鉴定,之后,该鉴定中心出具由专业人员作出等鉴定结论书,确定符某某左手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与初始治疗失误及延误有关。2014年6月,符某某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吴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4000余元。

融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吴某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致人损害,依法应对符某某左手六级伤残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原告符某某在左手出现明显肿胀后,其并未及时前往正规正规医院进行治疗,延误时机,以致酿成严重后果,原告亦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判决后,双方当庭均表示服判,并当场履行完毕.

【相关法规】

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本罪的理解和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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