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银行监督机构对受理信访事项推诿的如何处理

2024-03-09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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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银行监督机构对受理信访事项推诿的如何处理

银行监督机构对受理信访事项推诿的,应当及时督办信访承办部门,并提出改进建议,并且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

第二十九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按程序办理信访事项,恪尽职守、秉公办事,规范细致、及时稳妥,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三十四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工作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信访承办部门,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受理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办结已受理的信访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四)受理、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扯皮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问责规定追究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严重损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依法处理的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敷衍,或者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或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形象,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对信访工作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依据《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的规定,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受理信访时有推诿敷衍的,银行监督机构要及时督办信访承办部门,并且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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