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疫情延长复工工资

2024-03-11 09:14
admin

1、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2、因疫情影响导致职工不能在2月9日后按期返岗的,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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