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员回避的法定情形如下: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二、哪些情形下仲裁员要回避
1、仲裁员回避是当事人监督仲裁员的重要权利,也是保障仲裁程序正的重要措施,有下列情形,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2、当事人请求仲裁员回避应采用书面形式并说明回避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知道仲裁员有需要回避的事由依然同意该仲裁员进行审理的,事后不得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仲裁。
3、仲裁员回避后重新选定或重新指定仲裁员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