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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遗嘱继承怎么写

2024-03-07 22:43
admin

一、公证处遗嘱承怎么写

公证处遗嘱继承的撰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写明立遗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等基本信息。

明确立遗嘱的原因,包括要处理的财产的名称、数额,财产分割意见,有关继承人应得的具体数额,以及其他有关要求。特别需要注明的是,如果立遗嘱人希望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也应在此部分明确。

遗产分配做出详细安排。这部分需要清晰、具体地描述每项遗产的分配方案,包括遗产的名称、数量、分配对象以及分配比例等。

如果有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比如遗产的债务问题、税务问题等,也应在遗嘱中明确。

立嘱人、证明人、代书人分别签字盖章,最后署明立嘱时间。这一步是遗嘱有效性的重要保障,必须确保所有相关人员都在遗嘱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在撰写遗嘱时,建议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合法性原则: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

明确性原则:遗嘱中的每一项内容都应该清晰明确,避免产生歧义或误解。

公正性原则:遗嘱应该公平地对待所有继承人,不应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由于遗嘱涉及到财产分配和继承等敏感问题,因此在撰写和公证过程中一定要保持谨慎和公正,尽可能避免引发家庭纠纷或法律争议。如有需要,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遗嘱公证细则》第四条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第六条 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见证人、遗嘱代书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房产继承遗嘱公证后是否还可以更改

民法典规定房产继承遗嘱公证后还可以更改。

公证后的遗嘱,遗嘱人(老人)能悔改。遗嘱人可以变更或撤销所立的遗嘱,包括公证遗嘱,但因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所以公证遗嘱的变更撤销有特定的规定: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只有遗嘱人本人向原公证机构出申请变更或撤销申请,其他人一般是不能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的。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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