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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只能在遗嘱中设立吗

2024-05-03 02:00
admin

一、居住权只能在遗嘱设立吗

居住权并非只能在遗嘱中设立,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合同设立或法院判决设立。

1、通过合同设立

即由房屋所有权人与居住人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设立居住权,且需以书面形式订立,以口头形式、其他形式订立的居住权合同原则没有效力。

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可以允许有偿、出租,但需明确约定,否则一般视为无偿和不得出租。

2、通过法院判决设立

即在离婚纠纷、遗产纷、扶养抚育等涉及亲权关系的案件中,由法院以判决的形式为弱势一方直接设立居住权,不同于前两种方式,以该种方式设置居住权并不以房屋所有权人的意志为转移。

以判决形式设立居住权更加注重发挥居住权保障弱势群体的功能,一般适用于如下案件:

第一,离婚案件中,一方因离婚而没有住所,或者考虑抚养未成年人的便利性、未成年人成长的稳定性等因素为一方设立居住权;

第二,继承案件中,为生活困难又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继承人设立居住权;

第三,赡养老人的案件中,为无住所、生活困难又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老年人设立居住权。

以判决方式设置居住权毕竟给房屋所有权人强制设置了权能障碍,故在决定是否判决设立居住权时,法院会充分考虑其必要性,并在居住权时间长短方面作充分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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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居住权设立的条件是什么

居住权设立的条件如下:

1、设立居住权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2、设立居住权应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3、设立居住权应以无偿设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以及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立遗嘱能立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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