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召开会议作出决定申请不成立是否支持

2024-09-20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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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召开会议作出决定申请不成立是否支持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作出的决议未召开股东会议表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是支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五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决议可撤销的情形

(一)会议召集人不合格:有限责任公司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二)会议通知或公告瑕疵: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非股东或非股东代理参与表决:股东大会涉及公司利益,会议表决须由出资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作出,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由其他无关人员“冒名顶替”的情形,作出的表决可申请撤销。

(四)决议未达法定最低表决权数: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于其他事项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五)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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