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决域名纠纷法律适用的认定有哪些

2024-05-25 02:00
admin

对决域名纠纷法律适用的认定有哪些

解决域名纠纷案件,首先要先明确域名案件的性质。从国内已发生的域名案件看,几乎都是以侵犯商标权或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的。实际上,绝大多数域名案件是被转化为侵犯商标案件或不正当竞争案件域名案件为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案件。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和目前域名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尚无独立的法律地位有关。尽管许多学者认为,在网络时代,域名作为企业在电子空间的标志,具有与商标类似的识别功能,已经成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具有独立的知识产权的价值和属性,应当独立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类型的权利。但在目前还没有哪一国的法律把域名作为独立的权利纳入民事权利体系。由于域名往往和企业的商标、商品、企业名称相联系,所以域名纠纷往往会和这些现存的知识产权发生联系,转化为商标权案或不正当竞争案。

既然域名纠纷案为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案,那么,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引用何种法律?尤其是侵权,包括引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目前争议较大。法院不能在法律明确认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之外认定侵权。虽然《商标法》采取的是列举方式,但是第38条第四款“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却是概括性的规定。因此,法院可以通过行使其自由裁决权,将域名抢注行为定性为《商标法》第38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本案一审法院就是以此观点适用商标法作出判决的。

虽然域名与商标之间的争议是否受《商标法》调整尚存争议,但这两者都与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主体——商标存在着密切联系。因此,域名与商标的纠纷应当受到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调整。本案判决在适用法律上除了直接引用《商标法》外,还引用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和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市场经营者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抢注域名的行为从根本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给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造成了损害。因此,以他人的驰名商标进行域名注册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此规定当然也作为解决争议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进行法律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会及时为你解答疑惑,让你能够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