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运合同中旅客的义务是什么
1、客运合同中旅客的义务主要是支付规定的票价和行李运费、旅客在运输中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旅客不得携带或行李中夹运危禁品。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
2、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四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有哪些义务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有以下义务:
1、验收仓储物;
2、出具仓单和入库单等凭证;
3、保管仓储物;
4、告知权利人仓储物的重大变化情况;
5、同意权利人检查或提取仓储物。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