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免责事有哪些

2024-03-07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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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免责事有哪些

1、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免责事由

(1)发生台风、地震、洪水、冰雹以及非双方所能控制的社会异常事件的;

(2)属旅客自身原因造成损害的;

(3)受第三人侵害且承运人已尽合理告知保护义务的。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八百二十三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二、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1、承运人的告知义务

(1)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2)所谓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项,是指因承运人的原因或天气等原因使运输时间迟延,或运输合同所约定的车次、航班取消等影响旅客按约定时间到达目的地的事项。

(3)所谓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是指在运输中为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需要提醒旅客注意的事项。

2、承运人有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的义务

(1)客票是证明旅客运输合同有效成立的书面凭证,客票上所载明的时间、班次是经承运人和旅客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从而成为合同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

(2)承运人只有按客票载明的时间、班次运输,才属于全面、适当地履行了合同。

(3)对于承运人未按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进行运输的,旅客有权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变更运输路线以到达目的地或者退票。

3、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的救助义务

(1)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2)如果承运人对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不予救助,因其不作为即可被要求承担民事责任

4、承运人的安全运送任务

(1)运输合同生效,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即在运输中承运人应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

(2)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3)这种免责事由的规定,说明承运人应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及其免责事由的适用,不仅限于正常购票乘车的旅客,也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乘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在实践中,承运人可能会让雇用人或代理或由与其有合同关系的独立合同人履行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因为他们有使船舶适航所必需的专门技能和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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