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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应怎么召集和行使职权

2024-04-14 02:00
admin

一、债权人议应怎么召集和行使职权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该由人权民法院召集,之后则由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提议时召集。债权人会议行使职权的方式则是由出席会议的的债权人行使表决权,通过各项重要的决议;债权人会议设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持债权人会议。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第六十条,债权人会议设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持债权人会议。

二、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债权债务账目的核对;

2、发出商品及未结算采购物资的核对;

3、债权债务的清理:债权债务的日常清理,由财务、业务部及经管部门共同负责。

4、已确认无法收回的款项根据坏帐确认的条件转作坏帐损失。坏帐的确认条件:

债务人亡,既没遗产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

②因债务人破产,依照民事诉讼法清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

③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三年仍不能收回的,由董事会董事授权报经税务等有关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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