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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之诉有管辖权的法院

2024-04-15 02:00
admin

一、撤销权之诉有管辖权的法院

1、撤销权之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依法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则按其约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撤销权之诉的诉讼时效

撤销权的时效历有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说。除斥期间是法律为形成权设定的行使期间。所谓形成权,是指因单方民事行为即能引起民事关系生、变更、终止的权利。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都可以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然二者却有质的不同,主要为: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无需事事由法律特别规定,只需符合法院受案范围的请求权,均可援用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需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律未做特别规定的,当事人不能援用除斥期间;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延长的制度,除斥期间则无,是固定不变的,故除斥期间又有不变期间之称;诉讼时效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当事人的请求权依然存在,只不过是被请求权人产生时效届满的抗辩权可以据此对抗请求权人的请求。除斥期间届满,当事人消灭的是实体权利,该权利丧失,不能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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