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债权转让对外效力怎么规定

2024-09-13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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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外效力怎么规定

关于债权转让对外效力,可以参照下列内容:

第一,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以起诉债务人直接代替了债权转让通知。但实际上二者之间不能等同。通知主体是由原债权人出的,起诉则是由受让人作出的;通知自到达债务人后生效,起诉则是在债权转让尚未生效、双方尚无法律关系时提起的诉讼因此,起诉不能取代通知,受让人应在通知后,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能提起起诉。

第二,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转让人与债务人因债务转让完全脱离关系。转让人不得再向债权人请求给付债务。如果债务人仍然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则不构成合同的履行,更不应使合同终止。如果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履行,造成对受让人的损害,债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因原债权人接受此种履行,已构成不当得利受让人和债务人均可要求其返还。

第三,债务人在合同转让时已经享有的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并不因合同权利的转让而消灭。我国法律规定: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就受让人与债务人的关系而言,债权转让使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其享有与原债权人同样的债权,可以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受让人既然是自转让人处承受权利,他所取得的权利自然不得大于转让人。在债权转让之后,债务人对原债权人所享有的抗辩权可以对抗受让人即新的债权人。这些抗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时效届满抗辩、债权已经消灭抗辩、债权从未发生抗辩、债权无效抗辩等等。只有保障债务人的抗辩权,才能维护债务人应有的利益。

第四,同一债权转让数个人的,最先通知债务人的转让或在确定时间内最先被债务人接受的转让,效力优先。如果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出于善意向受让人履行,即使该债权转让是无效或因其他原因而被取消,债务人的履行仍然有效。

第五,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可以行使抵销权。我国《合同法》第83条对抵销权已经作了规定。当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时,债务人对转让人即原债权人也享有到期债权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但债务人在对债权人取得债权的同时已经知道债权人将转让债权的,债务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当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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