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随资产转移原则的好处

2024-05-15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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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随资产转移原则的好处

1、制止大量存在的利用改制逃废债务现象的需要

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逃债的数量大大超过破产中的逃债数量,“改制逃债”取代“破产逃债”成为第一大逃债方式。企业以破产、分立、合资、租赁等改制形式逃废债务占所有逃废债务总额的92%以上(国办发[2001]27号文)。制定《改制规定》的真正矛头其实指向的正是近年来在地方上愈演愈烈的企业借改制之机逃废债务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公布《改制规定》新闻发布会上(以下称“李国光副院长的讲话”)就直言不讳地指出,“一些地方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债务人企业改制逃债的现象较为突出。为有效制止债务人借企业改制逃债,有必要从财产法律责任上破除债务人逃债的幻想,杜绝债务人逃债”;最高人民法院在下发《改制规定》时更是明确要求各级法院“依照法律、政策和司法解释,妥善审理好企业改制和企业破产件,制裁假改制、真逃债和假破产、真逃债的违法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稳定改制秩序、巩固改制成果、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虽然改制逃债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但改制成败与否,关系到整个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全局。维护企业改制成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所以,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基于维护改制成果、稳定改制秩序、体现合同法的严格贯彻考虑,对改制合同效力采取非常审慎的态度,不轻易否定其效力。急需一种新的法律规则来平衡改制各方当事人利益风险,使债权人益得以救济。

3、现有法律规则无力解决改制逃废债务的现象

从理论上讲,现有法律规则足以解决企业改制逃废债问题。那么,实践中为什么仍然存在大量企业利用改制逃废债务呢?我们认为,根本原因在于法律保护不力。改制逃债之所以上升为一种经济现象,与我国法律制度不完备有关,来自于实体法、程序法、司法解释和审判导向中的一些规定和做法,为逃债大开方便之门,使逃债操作容易,债一逃即废,且一逃白了。大量企业逃废债务现象的存在,足以说明现有法律规则无力在企业改制中保护债权人利益。虽然《民法典》、《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对遏制改制逃债行为有所规制,但仍显不足甚至无能为力。正如李国光副院长在讲话中所说的,“由于调整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企业改制政策相对滞后,使得人民法院在面对此类案件逐年增多的形势下,法律适用问题日益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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