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征地补偿方案不认同应怎么办

2024-05-16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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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征地补偿案不认同应怎么办

1、对征地补偿方案不认同,如果是在公告阶段有争议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如果是在实施过程中对征地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二、征地补偿的项目有哪些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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