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管理费计征标准

2024-05-23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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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地管理费计征标准

1、征地管理费计征标准是征地补偿总金额的1.4%到2.1%,其中20%留省使用,80%返拨给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国土资源局。

2、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二、征地管理费计算及征用标准

征地管理费计征标准是征地补偿费总金额的1.4%到2.1%。建设用地批权上收到省、国务院,征地管理费属省留成的20%部分,由省国土资源厅在发出征地批复文件前,直接征收,80%返拨给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国土资源局。

三、征地补偿的费用包括哪些

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收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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