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协议复议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2024-05-24 02:00
admin

一.征地补偿议复议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1.征地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方式解决;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监护人的相关规定具体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