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供真真假假,应审查哪些关键点

2024-03-07 22:44
admin

一、口供真真假假,应审查哪些关键点?

1、口供材料移送完整性的审查。

应审查口供材料(包括笔录、自书、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均已在卷,应当入卷而未入卷的,应当查明原因,重点查明是否存在无罪、罪轻的口供或证据线索未移送,是否存在因犯罪嫌疑人否认作案或翻供而不制作笔录的情况。审查路径和方法:

(1)提讯记录与在卷笔录是否相对应; 

(2)犯罪嫌疑人被传唤或刑事拘留案时间与首次笔录时间、首次作出有罪供述时间是否合理;

(3)归案情况说明与首次讯问的时间、地点是否相互印证; 

(4)讯问犯罪嫌疑人,核实归案情况、接受讯问情况、首次供述情况等。

2、口供获取合法性的审查。

应审查在案口供的获取方式、固定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重点查明有无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及时补正口供瑕疵。审查路径和方法: 

(1)口供笔录形式要件审查,主要查明要素项目是否齐备。包括是否注明讯问起止时间和讯问地点;首次讯问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利和法律规定;补充和更正之处是否经犯罪嫌疑人捺印确认;口供笔录是否交由犯罪嫌疑人核对并签名或捺印。

(2)口供笔录的制作过程审查,主要包括讯问时间、地点是否合法;讯问主体、讯问时在场人员、辅助人员是否适格;讯问活动、过程是否合法。

(3)通过其他方法核查,主要包括审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查明供述过程是否自然、流畅,制作笔录时间、核对笔录时间是否合理等;讯问犯罪嫌疑人,了解口供形成过程等。

3、口供内容真实性的审查。

应审查口供内容是否符合案件客观事实,重点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愿作出有罪供述,评估口供内容是否符合逻辑性和合理性。审查路径和方法:

(1)口供的稳定性审查,即口供是否稳定、一贯,翻供、辩解是否稳定、合理,有无提供可查证的证据线索;

(2)口供的合理性审查,即供述内容是否符合逻辑、情理。要注意查明供述内容与在案其他证据证明的个体因素、犯罪动机、手段等是否存在矛盾;

(3)供证的时间性审查,即犯罪嫌疑人供述和侦查机关取证的先后顺序,是否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

(4)供证的印证性审查,即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印证程度。要查明口供涉及的其他证据或证据线索是否收集到案,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排除了矛盾;

(5)通过提讯犯罪嫌疑人,查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核查案件内知细节的供述过程是否自然、流畅,内容与笔录内容是否相符等。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涉嫌犯罪找律师有什么用?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从犯罪嫌疑人处了解到其无罪或者罪轻的犯罪线索,帮助做一些固定有力证据的工作,为以后的成功辩护准备。律师可以从检察院审查机关更深入地了解相关案情,包括阅读或复印涉案的鉴定技术材料、起诉意见书等。律师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此外,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三、涉嫌犯罪录完口供抓人吗?

涉嫌犯罪录完口供不一定抓人,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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