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事故调查形成的报告可否作为刑事证据

2024-04-17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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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事故调查形成的报告可否作为刑事证据

1、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时形成的报告材料,在刑事诉讼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报告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意见,经法庭查证属实,并且符合有关规定,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

二、刑事证据采信规则是怎样的

证据采信规则,就是法院在已经提供的一系列证据中认定、采用具有证明力和可信度的证据时必需遵循的规则。证据采信规则主要包括:

1、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任何证据只有经过质证,才有可能作为裁判依据。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和尊重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权利。

2、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目的仍然在于保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作出决定时已经有充分确凿的证据。

3、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依据。

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时形成的报告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报告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意见,经法庭查证属实,并且符合有关规定,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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