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证据不足的怎么结

2024-04-18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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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证据不足的怎么结

1、对于刑事案件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无罪判决。

2、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有罪判决、无罪判决或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二、证据有哪些性质

1、合法性

(1)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包括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代理。非上述法定人员所收集的证据,法律不认为其具有证据能力。

(2)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这些程序性规定涉及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步骤和途径。

(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种类。依据刑事诉讼第42条规定,刑事证据包括以下七种,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

2、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要求纳入诉讼过程的证据材料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相关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这说明证据必须与本案事实相关,否则对本案无实际意义,应予摒弃。换言之,原则上一切无关联性的证据都应排除,这就是关联性规则。证据的关联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据与案件事实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二是证明事实对案件事实有正面或反面的证明作用。”

3、客观性

(1)证据形式的客观性,指证据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能以某种方式为人们所感知。

(2)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真正发生过的事实,必须是对客观存在的事实的反映。

(3)指证据的内容本身必须是客观的。证据的客观性除了要求证据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以外,还要求证据的内容本身必须符合客观发生过的实际情况。

(4)证据的客观性使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可靠性和说服力。任何证据都有一定的来源,证据的来源除必须合法外,还必须是客观的。

总之,证据不足的案件是没有办法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缺乏某些关键的证据,甚至都不能排除公安机关本质上就是抓错了人。至于到底怎么结,要看证据不足的这种情况是在哪个阶段才发现的,不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不可能都没有发现证据上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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