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既遂量刑标准

2024-04-10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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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关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既遂量刑准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既遂量刑标准

1、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这样的:行为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证券公司擅自卖出股民股票的责任有哪些

1、证券交易中欺诈客户,是指证券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服务客户职责时实施的、故意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行为。在证券市场中,承销商、经销商、兼营经纪和自营的证券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以及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证券发行流通中充当着不同的角色,于是就形成了与投资者的不同利益关系:他们可以是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证券业务与潜在的投资者发生买卖关系,也可以是证券经营机构作为经纪人,接受投资者的委托买卖证券时所发生的特殊代理系等。而欺诈客户的动机恰恰暗含在这些利益关系。

2、在证券市场中,证券公司服务于客户是法律规定的基本要求,证券公司无权擅自卖出客户账户中的股票,更无权通过不正当手段窃取客户账户密码,盗卖客户股票。中国股市发展十多年以来,已经发生不少证券公司擅自买卖客户股票的案例,均给客户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且其败坏了市场风气,阻碍了市场的正常发展。以下几种情况均属于应当制止的行为,也为司法实践确定为欺诈客户行为:

(1)未经客户同意擅自卖出客户账户中的股票;

(2)利用客户账户买卖股票牟利,发生亏损时向客户转嫁;

(3)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与客户联合操作股票交易;

(4)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允许客户进行透支交易或者向客户贷款炒作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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