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擅自卖出股民股票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2024-07-24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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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擅自卖出股民股票的民事责任哪些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证券交易中欺诈客户,是指证券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服务客户职责时实施的、故意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行为。在证券市场中,承销商、经销商、兼营经纪和自营的证券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以及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证券发行流通中充当着不同的角色,于是就形成了与投资者的不同利益关系:他们可以是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证券业务与潜在的投资者发生买卖关系,也可以是证券经营机构作为经纪人,接受投资者的委托买卖证券时所发生的特殊代理系等。而欺诈客户的动机恰恰暗含在这些利益关系。

在证券市场中,证券公司服务于客户是法律规定的基本要求,证券公司无权擅自卖出客户账户中的股票,更无权通过不正当手段窃取客户账户密码,盗卖客户股票。中国股市发展十多年以来,已经发生不少证券公司擅自买卖客户股票的案例,均给客户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且其败坏了市场风气,阻碍了市场的正常发展。以下几种情况均属于应当制止的行为,也为司法实践确定为欺诈客户行为:(1)未经客户同意擅自卖出客户账户中的股票;(2)利用客户账户买卖股票牟利,发生亏损时向客户转嫁;(3)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与客户联合操作股票交易;(4)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允许客户进行透支交易或者向客户贷款炒作股票。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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