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罪的主体是什么
内幕交易罪的主体,是指故意违反国家对股票、证券交易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因而应受刑法处罚的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判或者通晓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单位。
其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除自然人外,单位也可构成本罪主体。
笔者认为,内幕交易罪的犯罪主体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一是评判或者通晓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它包括:
1、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员;
2、公司内部获取股票、证券发行交易信息的人员;
3、股票、证券发行、交易从业人员;
4、公司的主管机关负责人员以及工作人员;
5、股票、证券发行、交易的中介人员;
6、其他有法定职责参与评判、审计的工作人员等等。
二是通过不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是单位可以构成本罪主体,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除上述三种人能构成内幕交易罪主体外,其他人员由于不易知晓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因而不构成本罪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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