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大宗股票和部分国债的发行也经常采用承销团形式。
承销团的结构取决于发行规模、发行地区和上市地区的选择。当发行规模较小,且仅在一个国家发行、上市,那么仅选择该国家的一些承销商组成承销团就够了。当发行规模很大,并且在几个国家同时发行、上市时,那么就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组成多个承销团。
承销团的发起者为承销证券的主承销商,一般由实力雄厚的大型证券经营机构充当。发起者的任务包括:
(1)组建承销团。
(2)代表承销团与发行者签订承销合同和有关文件。
(3)决定承销团内各成员的承销份额。
(4)负责组织签订内部成员的合同和有关文件。
(5)选择证券分销商和零售商。
(6)负责稳定发行市场的证券价格。
在选定承销团成员后,承销团发起者应负责签订成员间的分销协议,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分销协议大致包括以下内容:
(2)分配各成员推销的证券数量及应得报酬。
(3)各成员应承担的职责。
(4)各成员保证推销其份额的许诺。
(5)承销团及其合同的终止间。
与单个机构进行证券承销相比,承销团方式具有很多优点:
(1)承销团司突破单个机构的规模限制,能够满足大额证券发行的需要。
(2)承销团由数量众多的机构组成,可以分散包销发行风险。
(3)多个成员促销可加快证券发行速度。
《证券法》第32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证券,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商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