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

2024-04-19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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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布文号:各上市公司保荐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新《股票上市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自2004年12月10日起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2年修订本)同时废止。为做好新旧《股票上市规则》的衔接工作,根据新《股票上市规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每股净资产低于面值但为正数的ST公司,暂不能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特别处理。该类上市公司在披露2004年年度报告时如果不存在新《股票上市规则》13.2.1条和13.3.1条所述情形的,方可向本所提出关于撤销特别处理的书面申请。对不存在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特别处理情形的上市公司,本所将撤销相关特别处理。二、上市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签署《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并于2005年1月31日之前报送本所。三、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书尚未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资格证书》的,应当在2005年6月30日之前参加本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培训资格证书》。否则,本所将建议公司更换董事会秘书。四、对于2004年发生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情况自愿选择是否执行《股票上市规则》10.2.10条的规定。特此发布并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及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1.2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本所对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1.3公司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由本所审查同意后安排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1.4本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和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进行监管。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2.1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2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2.3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2.4上市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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