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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纠纷的被告如何确定

2024-03-07 22:44
admin

一、股东知情权纷的被告如何确定

1、 股东知情权纠纷的被告是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的查阅权是指股东可以查阅并复制董事会议决议、监事会议决议、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以及财务会计报告。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二、股东知情权的限制

1、虽然在赋予有限责任公司东对某些公司文件享有查阅、复制权,但是对于诸如公司账簿等公司文件则没有赋予股东复制权。

2、在对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享有的账簿查阅权问题上,法律持一种十分谨慎的态度。在以法律形式认可股东可以对公司会计账簿查阅的同时,对于股东查阅权的行使设定了一定的约束性条件。

3、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法律仅赋予其对公司相关文件的查阅权,而没有赋予其相应的复制权。这些规定,有效地协调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公司或者股东任何一方利益的失衡,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法律关系的平衡与调节功能。

股东与公司发生知情权的纠纷的时候应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公司允许股东履行知情权。但是一方面股东查询公司账目必须存在正当的理由,另一方面公司也可以审查股东查询账目的申请,认为股东的行为存在问题的话,公司也可以拒绝让股东查询账目并且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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