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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对共有财产的知情权

2024-04-12 14:46
admin

夫妻一方对共有财产的知情权

家庭生活费用的义务,夫妻一方有权知晓夫妻共同财产的状况,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并规定夫妻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应负的法律责任;还应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情况,双方有相互告知的义务,夫妻应正确行使管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一方恶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夫妻共同财产损失的,要承担赔偿义务;还有,夫妻一方在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征得另一方同意,特别是对数额较大的共同财产的处分,夫妻双方应协商一致;最后还应规定夫妻就以上情形发生纠纷时,一方或双方有申请诉讼权利。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对特殊夫妻财产怎么分

夫妻双方离婚时,对特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首先是对消极共同财产即共同债务的分割,应规定,未经夫妻另一方知晓或同意所发生的债务,应视为个人债务而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这有利于保护夫妻弱者一方的合法权利;其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期待利益分割问题,《民法典》第1062条把知识产权的既得利益归为夫妻共同所有,但是知识产权的财产权与取得实际经济利益有时并不相同,其财产期待利益在离婚时往往处于不确定状态,并且在通常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知识产权的取得,往往消耗了夫妻双方或一方大量的精力和劳动,也离不开夫妻另一方的大力支持,研究成本往往包括大量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依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后所得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离婚时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夫妻他方予以适当的照顾”。这显然与婚姻法的精神相抵触,也明显违背公平原则。《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所得财产的理解,不仅包括财产的既得权利,也应包括财产的期待权利。所以《民法典》应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依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知识产权所实际取得的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尚未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期待权利,待实际取得财产时再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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