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知情权 正文

夫妻有财产知情权可以互查吗

2024-08-19 02:00
admin

近日,《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获得通过,舆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关注再次高涨,“夫妻财产互查”又一次成为热点。

夫妻财产互查规定频现

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夫妻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依法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住房保障、车辆管理等部门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在离婚诉讼间,夫妻一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夫妻共有财产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

其实,提出夫妻财产可以互查,济南并非首家。

已于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就列明,夫妻一方凭身份和婚姻关系证明,可向政府工商、房管、车管部门要求查询配偶的有关财产登记信息,这些部门有义务受理和提供材料;同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亦明确规定:妇女对夫妻共有财产享有知情权有权了解由男方管理的共有财产状况,有关登记机关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类似规定的频繁出台并非偶然。根据民政部规划财务司的统计发现,2010年,我国共有196.1万对夫妻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平均每天5300多对。其中,四川省登记离婚的人数最多,全年有169294对夫妻登记离婚。而司法实践中,在一些离婚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一方通过转移、隐匿、出售、赠与自身占有的夫妻共同财产等方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让另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吃亏甚至人财两空的事件时有发生。其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绝大多数是离婚女性。

“离婚诉讼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方提出财产主张,必须进行相关举证。而如果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不了解实际财产状况,离婚时财产权就很难得到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夏*兰教授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她认为,规定夫妻财产互查是有必要的。

对于这一规定,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李*舜也表示赞同,他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或双方书面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任何一方的所得财产都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作为财产的所有人之一,当然有权利了解该财产的情况。

近半被调查者表示支持

自面世之日起,“夫妻财产互查”这一规定就面临两大争议:一是该条文在保证一方权益的同时是否侵害了另一方的隐私权;二是是否会影响夫妻之间的信任。

网友“多多”认为,夫妻之间应该保留一些隐私,比如适当的“私房钱”有时可以起到避免引起矛盾和冲突的作用。网友“多*米”直言,婚姻家庭需要靠信任来维系,如果通过法律“强硬”查询对方的财产,可能给双方感情造成伤害。而网友“非常理智”则反驳称,既然已经结婚,就不应该有任何的隐瞒,隐匿财产才是对感情的真正破坏。

“在夫妻共同财产权下,任何一方都有知情权,而无财产隐私。”对于第一个争议,夏*兰回答得直截了当。而李*舜也对这一观点表示了赞同,在他看来,并不是所有不愿让人了解的都是隐私,也不是所有隐私都受法律保护,对于具有夫妻关系的人而言,对外人是隐私的东西,对其配偶可能就不是或不应该是隐私,夫妻共同财产就是这样。

至于这是否会影响夫妻之间的信任,夏*兰给出了自己的理解:“可以说,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信任危机,这并不只存在于夫妻之间。夫妻共同财产不仅仅是在进行离婚诉讼时才去进行了解,而应是双方平等掌握、共同管理。所以说,这不是侵犯隐私、伤害信任的问题,而是怎样行使自己权利的问题。”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