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裁定提出异议的申请有哪些相关规定

2024-07-14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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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裁定提出异议的申请有哪些相关规定

1、执行异议以有效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它是指在执行程中,当事人认为执行人的方法侵害到自己的利益,可以提出书面的申请表示自己的异议。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是什么

1、当事人不同。前者可由债权人债务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后者由债务人或案外第三人提出。

2、管辖法院不同。前者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后者由民事法院即执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辖。

3、异议目的不同。前者是对执行程序不服,以撤销或更正执行行为为目的;后者以排除强制执行为目的。

4、异议原因不同。前者在于对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法不服、执行程序违法等事由;后者在于有消灭或妨碍债权人请求的事由或就特定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力。

5、法律性质不同。前者原则上不经言词辩论,以裁定形式作出;后者为正常民事审判程序,经过言词辩论程序以判决形式作出。前者为非诉程序(程序救济),后者为诉讼序(实体程序)。

6、异议程序不同。前者异议程序为异议--裁定--复议,后者程序为异议--裁定--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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