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机关应如何保证未成年犯继续义务教育

2024-09-15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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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关应如何保证未成年犯继续义务教育

1、执行机关保证未成年犯继续义务教育的方式包括: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教育;对被拘留、逮捕及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七条 专门学校应当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专门学校的未成年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符合毕业条件的,原学校应当颁发毕业证书。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原则

1、从宽处理的原则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不适用死刑原则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未成年人不论犯何罪均不应判处死刑。这是刚性要求,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3、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4、分案处理的原则

分案处理是指对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实行诉讼序分离、分别关押、分别执行。

5、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原则

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除保障其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作为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外,还要注意认真落实其作为未成年人所享有的一些特别权利。

6、不公开审理的原则

不公开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未成年案件时,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旁听和记者采访。

7、全面调查的原则

全面调查原则是指司法人员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不能仅从处罚的目的出发,满足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调查。

8、迅速简约的原则

迅速简约原则是指在办理未成年案件中,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要尽可能地缩短时间,提高诉讼效率,简化程序,争取早日结案。

根据相关规定,执行机关保证未成年犯继续义务教育的方式包括: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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