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与优先权

2024-04-28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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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执行异议

执行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

执行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执行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难免,救济与侵害理应相伴相随。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执行救济,是执行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二、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的范围

案外人,即执行当事人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执行当事人,即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执行当事人还包括在执行过程中,被人民法院依法变更、追加为当事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但有权向法院提出异议的案外人的范围并非无限大。依据《执行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也就是说只要案外人自认为拥有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就可以提出异议,并不要求案外人对执行标的转让、交付拥有真实的实体权利。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有权主张异议的案外人包括:所有权人、共有权人、抵押权、质权人、留置权、占有人、买回权人、租赁权人、用益物权人、优先权人,等等。

三、执行异议之诉与优先权问题

案外人以其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如何处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本质是以建设工程的交换价值担保程款债权的实现,也就是说,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只是一种顺位权,不能达到阻却执行的效果。因此,人民法院对建设工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案外人不能以其对该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停止执行,而只能在执行程序中向执行法院提出优先受偿的主张。如果执行法院以案外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的,由于优先受偿权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需要在主债权确定、且符合优先受偿权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行使,故案外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主张实现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案外人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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