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执行内容异议

2024-07-09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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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序中以物抵债情况

张某诉吕某合伙纠纷一案,由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吕*松偿付张可71万元。判决生效后,因吕某未自觉履行,经张某申请,法院于2005年4月立案执行。

执行中,执行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吕某所有的一间门面房和一套住宅房,并决定拍卖门面房,2005年7月,在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经过申请执行人张某同意,执行法院裁定将门面房按第一次拍卖保留价折价38万元交申请执行人抵债。2005年8月,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吕某约定对被查封的另一套房产(住宅房)不作评估,折价30万元交申请执行人张某抵债,申请执行人张可放弃超额的部分债务,同月办理了住宅房的过户登记(门面房的过户登记一直未办理),申请执行人张某要求执行法院就该抵债约定作出裁定予以认可。

对以物抵债行为的异议情况

2005年9月,异议人王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人王某称:其诉吕*松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于2005年8月生效,判决确定吕某应当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将其所有的门面房(注:即在执行中拍卖流拍后裁定抵债的门面房)出售给王某,并赔偿王某损失19万元。王某已向法院申请执行该判决。据此,王某提出两项执行异议:1、其作为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人有按照约定价格买受门面房的权利,执行法院的以房抵债裁定损害了其此项权利,并使得生效判决无法再执行,应当撤销该裁定。2、吕某与张某约定抵债的住宅房的市价在50万元左右,吕某以30万元的低价抵债,属于低价处分财产,导致其剩余财产不足清偿其对异议人王*骏的债务,损害了异议人的债权,应当撤销该抵债约定。

对异议的处理意见

本案中异议人王某提出的第1项异议的理由是要求维护自己买受门面房的合同权利。该异议涉及的是执行异议的实体权利问题:异议人王某的普通债权经过判决确认后,能否作为执行异议的实体权利依据,阻却针对判决标的物的另案执行?第2项异议的理由是被执行人的抵债约定属于低价处分财产,可以在执行程序中予以撤销。该异议涉及的是执行异议程序的适用范围问题:执行异议程序的适用范围是否包括对被执行人行为的审查?执行法院能否实体审查当事人的以物抵债约定?

执行法院认为,异议人的上述两项异议均不能成立,最后确定本案的处理结果是:1、异议人作为普通债权人,对门面房不享有排除或优先于其他债权的权利,异议人要求撤销以门面房抵债裁定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2、异议人要求撤销以住宅房抵债约定的异议超出执行异议程序适用范围,予以驳回,告知其可以另案起诉;3、申请执行人提出的对以住宅房抵债约定作出裁定予以认可的要求,无法律依据,不予许可。

有异议的时候最好能够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才能够对于债权债务的内容提起诉讼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进行法律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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