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工资执行异议

2024-07-31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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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申请执行:林某

执行异议(被执行人):洪某

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9日作出(2003)深中法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离婚;二、婚生男孩xxx由申请执行人抚养,异议人从2003年3月开始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小孩高中毕业时止;三、坐落在深圳市罗湖区桂园北路xx号大院x栋xx室全成本商品房一套及现有家私电器归申请执行人所有;四、异议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53000元。该判决于2004年10月19日生效。

判决生效后,由于异议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向异议人所在单位发函请求协助执行的方式,每月从异议人工资账户内划出1500元作为小孩抚养费付至申请执行人账号。后因异议人除工资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异议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53000元部分以及异议人应支付的从2003年3月开始至本判决生效期间的抚养费部分中止执行。

异议人现在**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圳车站工作,其在该单位的工资资金收入全部打入建设银行工资账户内。未能查明异议人其他可执行财产。

2010年10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书,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了异议人在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2550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10年11月13日,作出(2010)深罗法恢执一字第xx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从异议人在**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中每月提取人民币2000元至申请执行人账户,自2010年12月起直至债务清偿完毕时止(利息暂计至2010年11月30日,本息共计103631元)。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深罗法恢执一字第xx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异议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六个月,冻结金额以10万元为限。

【审查】

异议人作为本案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按月提取其收入的一部分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行为并无不当。异议人称本案提取收入部分过多,导致其无法维持正常生活,但是一方面,其没有提交其工资收入证明,另一方面,即使如异议人所述工资只有5000多元,扣除小孩抚养费1500元以及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3日裁定的2000元,仍留有1500多元供异议人支配,超过2011年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故异议人请求免除每月从其工资账户提取2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罗湖区人民法院在没有证据证实异议人有工资之外其他收入的情况下,于2010年12月20日裁定冻结异议人的工资账户,使得异议人无法支配其唯一收入,导致其及其所扶养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无从保障,异议人请求解除冻结其工资账户的理由成立,应该予以支持。

【评析】

本案有两个问题:(1)人民法院可否直接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2)人民法院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时,如何掌握提取的额度。

关于第一个问题,一方面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工资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表面上说应该可以冻结。但是另一方面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过程中,应该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这样,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查明被执行人除工资收入外,还有其他收入(如物业租赁收入等),冻结该工资收入不会导致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生活无法正常进行,可以对其工资收入采取冻结措施。如果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有其他收入来源,冻结其工资账户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关于第二个问题,作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的唯一收入来源,执行法院不便直接冻结其工资账户,但是可以采取按月提取收入的措施保障执行。这种情况下,为被执行人及其家属保留多少份额是一个值得考量的问题。有人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人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笔者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欠债不还的情况,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显得偏高,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显得偏低,比较而言,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较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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