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居住权的房子,法院可以执行吗

2024-03-07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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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居住权的房子,法院可以执行

有居住权的房子法院可以执行,但居住权人可以排除民事债权的强制执行。具体来说,如果居住权是在法院查封之前设立并已办理登记的,那么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此种居住权可以排除民事债权的强制执行。

然而,执行过程中需要查明居住权登记和查封的先后顺序。如果案外人对此有异议,他们可以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或者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来寻求救济。

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权的设立和执行可能会带来一些问题,例如执行中当事人恶意签订虚假的居住权合同等,这些问题需要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进一步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二、如果只有一套房子法院可以执行吗

如果只有一套房子,法院在一定条件下仍可以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

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名下其他房屋的。

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因此,并不是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就不会被执行,如果满足上述条件,法院仍有可能执行该房产。但是,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会依法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权和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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