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不能≠执行不力吗

2024-03-12 08:45
admin

一、执行能≠执行不力吗?

是的,执行不能不能等同于执行不力。

1、“执行不能”是指因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不具备执行条件,造成法院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简单来说,“执行不能”是被执行人“无钱可还”。

2、对于“执行不能”,许多当事人直观的感受就是迟迟拿不到案款、法院“不作为”,实际上,造成案件“执行不能”,既有市场交易风险因素,也有部分被执行人自身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确无清偿能力的情形,这些案件不能得到执行,并非法院执行不力,而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导致,申请执行人需要区分情况理性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需要终止找律师有什么用?

(一)律师在帮助当事人、配合执行法官顺利推进执行程序方面可做的工作

1、帮助当事人选择执行法院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情况紧急时要帮助当事人在执行立案前申请财产保全

2、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其它法院查封时,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将案件移送其它法院执行或者申请参与分配。

3、发现执行法院执行不力时,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

(二)律师在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方面可做的工作

金钱类案件占执行实施案件的90%以上,对金钱类案件,律师要做的就是千方百计地协助执行法官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

1、积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

2、申请法院采取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三、怎么查取被执行人的财产?

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方式有很多,法院可以出具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而申请人也可以提供财产线索,法院也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调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

第二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当填写财产调查表。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财产线索确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查明财产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金钱债权执行中,报告财产令应当与执行通知同时发出。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再次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重新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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