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如何执行

2024-06-24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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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如何执行

1、行朕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逾期不履行的,行朕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朕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朕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朕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二、行政处罚执行的方式有哪些

1、行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徼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bu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徼纳罚款。

2、执法人员当场收徼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人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朕机关,在水上当场收徼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朕机关。行朕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3、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朕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4、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bu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朕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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