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押合同为诺成合同吗
质押合同非诺成合同,质押合同成立需要转移质押物的占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务的履行,债务人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二、质押合同需要包含哪些条款
根据民法典规定,质押合同需要包含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质押合同不属于诺成合同,诺成合同要求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但质押合同要求必须转移质押物的占有,所以属于实践合同,通常情况下质押合同需要明确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的范围等内容,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