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是贷款合同吗

2024-03-11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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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押合同是贷款合同吗

质押合同不是贷款合同。质押合同是由出质人质权人签订的,为债务提供担保合同,而贷款合同是由贷款人和借款人签订的全。两者签订主体和合同内容不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条 【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形式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二、逾期还款,可以要求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吗

债务人逾期还款的,即使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同样可以主张逾期还款的利息。

实践中,逾期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

1、合同有约定逾期利息的,按照合同约定的 逾期还款利息来主张。

2、合同中仅仅约定合同期限内的借款利息,未约定逾期借款利息的,出借人可以主张按照合同期限内的借款利率来计算逾期借款利息。

3、合同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可以主张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借款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

民间借贷纷中,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不超过同期银行利息的4倍,而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质押合同不是借款合同,签订质押合同的主体是出质人和质权人,而借款合同的主体是借款人和出借人。两者签订主体和合同内容不相同。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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