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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承担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人怎么处理

2024-04-12 21:59
admin

一、未承担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怎么处理

1、未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发现疑似职业病人的,应及时告知劳动者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2、法律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二、如何申请职业病诊断

1、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2、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一方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职业病诊断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3、当事人如果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还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4、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1)职业史、既往史;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资料。

5、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未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发现疑似职业病人的,应及时告知劳动者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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