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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政府职业卫生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什么工作

2024-06-09 02:00
admin

一、县级以上政府职业卫生部门负责职业病治什么工作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的工作如下: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二、职业病患者享有哪些待遇

凡被确诊为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和职业病待遇。

1、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单位行政、工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并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

2、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需进一步检查,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3、患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由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移交新单位。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过去已做处理的不再改变。

4、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者,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的,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构负责。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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