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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怎么办

2024-07-05 02:00
admin

一、未对职业病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怎么办

1、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给予以处处罚:

(1)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二、职业病如何赔偿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将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工伤保险等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在职业病防治中,进一步保护工人的健康及权益,明确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及离岗后的医学随访,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体检应视为正常出勤,并承担相应费用。

3、劳动者离开原岗位或原用人单位后,两年内出现疑似职业病症状的,可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经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认定为工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其他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承担。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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