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前提吗

2024-03-07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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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仲裁构受理案件的前提吗

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前提。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等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仲裁开庭后再变更仲裁请求,一般是不可以的。仲裁申请人要变动仲裁请求的,一般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而开庭后,当事人如果申请人要变更请求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劳动人事争议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四条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第四十五条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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