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是怎样的

2024-08-06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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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辖权异议的处理是怎样的

一个仲裁案件的圆满解决需以仲裁庭对案件有有效管辖权为基础,如果欠缺有效的管辖权,不但会导致仲裁庭失去有效裁决的权利,更会导致当事人解决纠纷程序的反复,在付出高昂的成本的同时,失去了纠纷解决的效率。因此,管辖权问题是仲裁庭解决纠纷时必须面临也必须及时和慎重考虑的前提,从另一个角度出发,当事人应当及时有效的行使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以便仲裁案件能够合理、有效的解决。

何为管辖权异议

依照通常的仲裁法理论,仲裁庭的权力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并受国家法院和立法的影响。在合意仲裁中,仲裁庭的权力和能力来自当事人的协议;事实上除此之外不能来自其他来源。而国家立法及国家法院一般从消极的角度限制仲裁庭管辖权,例如对劳动争议的限制。因此,仲裁庭有义务谨慎遵守当事人的授权范围,而不应当超越当事人的授权;同时仲裁庭也应注意不应当违反能够影响裁决效力与执行国家立法和法院的一般观点。因此管辖权异议指的就是当事人对仲裁庭超越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条款的授权以及国家立法授权范围进行仲裁所提出的异议。

1、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与实践

采取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不排除法院对仲裁庭管辖权决定的司法监督,甚至不排除法院对管辖权问题的裁定,而是授予仲裁庭能够自己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自己决定管辖权的权力。因此,仲裁庭在决定自己的管辖时,应当本着独立、公正、公平的理念,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和管辖法律的规定谨慎决定管辖权。在管辖权决定作出后或者裁决作出后,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当事人对仲裁庭管辖权决定的救济措施,而此时当事人有机会纠正仲裁庭错误的管辖权决定。具体的申请救济时间则有所不同,有的国家是在仲裁庭决定后即可立即向法院提出救济,有的国家则是在最终裁决作出后才予以救济。

2、我国现行法上仲裁庭对管辖权的决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可见本条仅仅是关于仲裁条款效力方面的管辖权问题的规定,并将其决定权力赋予了仲裁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至于仲裁协议效力之外的管辖权问题,我国仲裁法并没有事先赋予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只是在裁决书作出后,人民法院有权依照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撤销,而实践中通常也是采取的这种做法,据此不能笼统的认为我国法律上仲裁庭不能自裁管辖权,而准确的说,我国采取的是仲裁庭部分管辖权自裁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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