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仲裁

2024-07-05 02:00
admin

项目名称:经济纠纷仲裁

承办依据:

(1)1995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

(2)2002年4月1日《盐城仲裁委员会办案规范》;

(3)2005年9月1日《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办理条件:

当事人有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

申报材料:

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案件相关证据材料。

办理程序:

(1)一般程序:申请人申请仲裁→受理(对不符合《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申请5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15日后组庭→开庭前7日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同意调解的进行调解→自组庭后4个月内制作裁决书(调解书)。

(2)简易程序申请人申请仲裁→受理(对不符合《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申请5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10日后组庭→开庭前3日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同意调解的进行调解→自组庭后75日内制作裁决书(调解书)。

办理时限:

一般程序:组庭后4个月内。简易程序:组庭后7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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