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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后应该做些什么

    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 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可以叫停吗

    除第(7)项兜底性条款外,这些事项大多属于概括性规定,当事人意思自治空间很大。,但是,该计划不得减免债务人企业所欠非职工个人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债务重组日是怎样确定的

    债务重组日是怎样确定的, [例6-1]甲企业欠乙企业货款1000万元,到期日为2001年5月1日。,如果乙企业同意甲企业以一项工程总造价为900万元的在建工程偿债,但要求甲企业继续按计划完成在建工程,那么债务重组日应为该项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且办理有关债务清偿手续的当日。,如果乙企业同意甲企业将所欠债务转为资本,甲企业于2001年5月25日办妥增资批准手续并向乙企业出具出资证明,则2001年5月25日即为债务重组日。

  • 特殊债务重组的股权支付比例规定是否需要细化

    其根据是《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因为债务重组本身就是为了解决债务人的财务困难,如果由于纳税问题而使债务人再次陷入财务困难,就会违背当事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初衷。,所以,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出台政策,细化特殊债务重组的股权支付比例规定,解决相关争议。

  • 法律对于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是怎样规定的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以及企业的财务状况。,债务人不执行或者不能执行重整计划的,管理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以便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 重整程序中的保护与限制的相关要点有哪些

    第三,《暂停行使》一文还特别强调“决不允许以重整需要为借口,将担保财产变价款变成企业周转资金”。,这一主张以“担保债权获得全额清偿”作为例外的唯一前提,似乎太过严苛。,自然,在重整程序中继续允许管理人(或自行管理债务人)控制并利用担保物并不是想当然的常态,这一问题的答案仅取决于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是否能维持或补充担保物价值。

  • 对于重整计划债权人如何进行表决

    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读者如果需要找律师咨询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 公司资产重组会倒闭吗

    公司资产重组会倒闭吗, 公司资产重组会倒闭吗资产重组是一个重新配置的过程,并不意味着会进行破产倒闭了。,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但人们有时也习惯把个人或者公司停止继续经营亦叫做破产。

  • 2024资产重组需要哪些手续

    申报材料包括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两份复印件)及电子版。,2、审核程序证监会上市部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分别按各自职责对重大资产重组中法律问题和财务问题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报告并提交部门专题会进行复核,经专题会研究,形成反馈意见。,债务人通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 2024债务重组需要什么手续

    4、后续工作协调各方法律关系,完善有关授权、审批、登记、备案、通知等手续,解决债务重组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和遗留问题。,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二、债务重组和破产重整有什么区别1、债务重组和重整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人均要在利益上作出让步。

  • 债务重组有哪几种方式

    重组是企业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即获取利润及股东投资回报率最大化,充分使用管理和资源以及对付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重组会引起资产或资本以及管理策略的改变。,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咨询专业律师。

  • 进行破产重整债权人能拿回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而重整的目的在于积极拯救,特点是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债务人,可以防止破产造成的失业以及资源浪费,减少社会震荡;(2)适用对象有所不同和解程序既适用于自然人,也适用于法人及合伙等。,而重整的适用对象主要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债务人及有再建价值的企业;(3)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不同和解申请权只能由债务人行使,债权人不能申请,法院也不能依职权开始和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