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逃人员是否适用追诉时效

2024-06-25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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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逃人员不适用追诉时效

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刑事案件在多数人的概念中是检查机关提起公诉由法院来判决的案件。其实,在刑事案件中也有被害人自己提起诉讼,称为刑事自诉案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法律依据:《刑法》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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