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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自首对象有哪些

2024-04-27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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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其所在单位;

城乡基层组织;

以上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员。关于可供自首象有哪些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可供自首对象有哪些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其所在单位;

城乡基层组织;

以上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员。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但部分犯人自首后依然有判处死刑可能。如果对自首后的犯罪嫌疑人过于普遍地从宽处罚会产生弊病,与预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对社会危害大的罪名。

二、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自首

1、受到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前自动到案;

2、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

3、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

4、曾向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投案;

5、曾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以其他方式投案;

6、存在亲友将被告人送去投案的事实;

7、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8、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9、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10、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11、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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