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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种类

2024-05-09 02:00
admin

一、自首种类

1、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二、自首是否只能向公安机关投案

1、自首不仅只有向公安机关投案的,自动投案的对象是有关机关和个人。这里的有关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公、检、法的派出机构;公、检、法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犯罪人所属的国家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如果在农村,包括犯罪人所属的乡、权政府及其治保组织。城镇的无业居民、未就业的未成年人犯罪的,除了向司法机关、所在街道组织投案外,还可向其亲属、父母所属的机关、单位投案。

2、犯罪人除了向以上有关机关投案外,还可以向某些个人投案。这些“个人”主要指执行务以外的司法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农村,“个人”主要指基层党政干部,如村长、村治保主任等。但是,如果这些“个人”根本不可能将其犯罪告知司法机关,甚至可能帮其掩盖罪行的,就谈不上投案。

对于犯罪分子来讲,要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及时的向相关的部门,这样才能够获得法律的谅解,得到一定的减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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